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法院指控,2009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登封市X镇X村刘××家中,冒充登封市林业局局长,以为刘某某××介绍工作、办理低保为名,骗取刘××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崔××、王×、郑××、李××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刘××与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到登封市X镇X村信用社取钱的视频资料;登封市林业局出具的关于王某某不是该局职工的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09年10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军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