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XXX为与被上诉人X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XXX、XXX,被上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XX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杜春亭
审判员李依芳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