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魏半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被告卢某某(曾用名卢X),男,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5年2月15日,被告因欠别人钱怕挨打,向原告借钱并给原告打了借条。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某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15日,被告卢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钱4000元承诺一个月内偿还,并打下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卢某某向原告借款后,不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晓东
人民陪审员施虹
人民陪审员贺晓凯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