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焦某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曾用名焦X),男,51岁。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焦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0日经焦某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某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河南路通(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老X、二孩),男,44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2日被焦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12月30日经焦某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某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河南豫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男,43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2日被焦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0日经焦某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某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河阳(略)事务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