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路X路XX号。
被告B,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X弄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