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师某某诉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略)事务师(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雷,河南兴邺(略)事务所(略)。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刁德飞,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某某诉称,2010年3月11日0时5分,在107国道564公里加590米处,被告李某某无证驾驶未经检查的豫x号二轮摩托本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原告师某某骑自行车同方向骑行中相撞,造成师某某、李某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灯塔医院治疗。2010年3月24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师某某无责任。原告各项费用合计x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被告还需支付原告x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对赔偿责任无异议,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较高。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1日0时5分,在107国道564公里加590米处,被告李某某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豫x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原告师某某骑自行车同方向骑行中相撞,造成师某某、李某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安阳市灯塔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原告支出住院费x.12元、门诊收费514元(12.80元+10元+290元+100元+101.2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医疗费5000元。2010年3月24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无证驾驶检查不合格的机动车,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师某某无责任。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继续药物治疗,巩固疗效;注意休息;增加营养;2周内复诊,不适随诊。

另查明,豫x号二轮摩托车系被告李某某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x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原告的5000元。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进行伤残鉴定,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出院证、酒精化验费票据、原告工资表、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无证驾驶未经检查的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对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被告应予赔偿,但不合法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医疗费x.82元,主张过高,经本院核查票据,应为x.12元,原告提交宝莲寺镇X村李某勇卫生所医疗费票据及安阳市益寿堂大药房收款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30元/天×27天),化验费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误工费x.98元,护理费5665.20元,营养费2000元,主张过高,结合原告伤情及出院医嘱,本院认为误工时间为50天、护理期限以住院期间计算为宜,故误工费为2715.6元【(1654元/月+1623元/月+1611元/月)÷90天×50天】,护理费为1274.7元(x元/年÷365天×27天),营养费500元(10元/天×50天)。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但未说明票据与每次就医时间、地点、次数的相关性,本院酌定300元。综上,原告师某某各项费用合计x.4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5000元,故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x.4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师某某医疗费x.12元、误工费2715.6元、护理费1274.7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化验费200元,共计x.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231元,被告李某某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艳丽

审判员孙莉莉

代理审判员王飞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海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