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9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长女王××(又名王某妮),X年X月X日生育次女王××。原、被告婚后不能互谅互让,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10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长葛市X组的平房五间、丰田轿车(豫x)一辆(车主为被告李某某)、新飞冰箱一台、康佳21寸电视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均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其他婚后财产已分割完毕。
三、原、被告之女王××(X年X月X日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次女王××(X年X月X日生)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抚养费1000元。2009年的抚养费2000元,由原告在2009年10月23日前给付被告,自2010年起至2025年,原告于每年6月30日以前给付被告上半年抚养费6000元,于同年12月30日以前给付被告下半年抚养费6000元。待原、被告之女王××、王××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建森
审判员张宪民
人民陪审员张长玉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