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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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胡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8岁。

被告人胡某某,男,28岁。

辩护人余某某,河南银辉(略)事务所(略)。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4日夜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胡某某二人酒后在罗山县莽张高中附近无故殴打被害人吴X龙,后被人脱开。随后被害人吴X龙在莽张初中附近再次遭到张某、胡某某二人的殴打,致吴X龙双侧上颌额突骨折、左舟骨骨折。经鉴定,吴X龙的损伤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某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考虑其现为在校学生,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事情是由张某引发的,二人虽不能区分主、从犯,但胡某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被害人吴X龙持木棍追撵引发第二次被殴打,吴X龙对其自身受伤有一定过错;胡某某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胡某某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4日夜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胡某某二人酒后在罗山县莽张高中附近无故殴打被害人吴X龙,后被人拖开。随后被害人吴X龙在莽张初中附近再次遭到张某、胡某某二人的殴打,致吴X龙双侧上颌额突骨折、左舟骨骨折。经鉴定,吴X龙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胡某某的亲属分别与被害人吴X龙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吴X龙x元、x元,被害方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X龙2010年12月6日陈述:2010年12月4日21点左右,我和我老表李X在莽张街上赶完会回家,我俩边走边用手机放外音听歌。当我们走到莽张高中拐弯处打铁那儿时,过来一个年轻孩说还听歌,说完上来就朝我的脸打了一拳。我老表李X就上去拉那个年轻孩。这时过来几个孩,把我老表弄到一边,一开始打我的那个年轻孩接着对我拳打脚踢。这时来了一个叫甘X军的人,是在莽张开车的,他说这个人我认识,然后就不叫他打了,把我拖开弄走了。我当时发现我老表李X不知去哪了。我就回到我住的地方,我老表不在家里。我就出去找我老表。我沿着高中一直找到莽张初中门口,也没发现我老表。这时莽张初中朱X功小卖部门口停着一辆黑色小车。那个一开始在高中拐弯处打我的那个年轻孩从车里下来,什么话没说就又对我拳打脚踢。我就抱头防着。又来了几个人,他们几个人同时打我,将我打倒在地。后又对我拳打脚踢。那一开始打我的年轻孩就用脚跺我的身上和脸部。这时甘X军也下来了,又把我们拖开了。我就从地上爬起来往回走,还没走多远,那一开始打我的年轻孩又追过来,朝我身上猛跺一脚,把我跺倒在地上,我的手碰到地上痛得厉害。后来我就爬起来往回走,走到高中门口时,被一个高中教师发现了,他打电话报了警。我不认识打我的人,我只认识开出租车的甘X军。打我的有三、四人。我鼻子上的伤是他们把我打倒在地后,一开始打我的那个年轻孩用脚跺的,左手腕的伤是第二次他们打我被人拖开后,我往回走时,那一开始打我的年轻孩追过来朝我身上猛跺,我手碰到地上弄骨折的,身上的其他伤是他们对我拳打脚踢造成的。

2、证人李x年12月5日证言:2010年12月4日夜21时左右,我和我老表吴X龙在莽张街上赶完会回家,我俩边走边听歌。走到莽张高中拐弯打铁处,过来一个高个年轻孩,上来就说你还听歌,然后朝我老表吴X龙脸上一拳,又踢了一脚。我看他打我老表,我就上去抱住他问他为什么打人,那高个男孩说打你咋的。这时又过来三、四人把我拉到一边,开始打我。那个高个男孩在那边打我老表,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见。我后来趁机跑掉了。然后我在莽张高中院墙公用厕所边蹲了一会,就去找我老表吴X龙,我在莽张初中附近,看到有几人在打架,我一看又是那几个人在打吴X龙。我不敢过去,远远地看着,看见那个高个年轻孩还在打吴X龙,吴X龙躺在地上,他们对他拳打脚踢,我还看见有人手里拿有东西,具体是什么看不清。我看了一会,就准备回家打电话报警,喊人过来拖架。等我再转回去的路上,吴X龙就回来了。

3、证人甘X超2010年12月4日证言:我曾用名甘X军。2010年12月4日夜,街上的胡某某包我的车到罗山唱歌,车上当时坐有张某、周X力及周X力的一个妹。当夜21点左右,我们车行至莽张交管站门口时,周X力下车回去拿东西,我们在那等着。周X力刚走,张某就下车到交管站对面的一个维修部门口马路上站着,一会就过来二个年轻孩,后来知道一个是吴X龙,另一个叫李X,我们平时喊“龙龙”、“宁宁”。他们两个边走边听手机歌曲。张某二话没说,就打吴X龙的面部一巴掌。李X看到张某打吴X龙,他就上去踢张某,张某推李X,并将他推到维修部门上。车上的胡某某看到张某被打,就下车去打李X。张某见到胡某某打李X,他又上去打吴X龙。我跑过来看见是吴X龙,就对张某说这是万X的老表“龙龙”。张某问了吴X龙后说打错了。我就侧身将胡某某抱着,李X见势就往高中对面跑。我见他在陈涛超市门口掂把扫帚,就跟上去对他说:“你要是叫他抢下来,你不挨死打呀”李X就扔掉扫帚。胡某某就跑过来打李X的脸部,李X就还手打胡某某的身上,我上去拖架,没拖开,我就抱着胡某某,李X就跑了。我们回到车上,我把车开到朱桂枝诊所门口等周X力。一会儿我看见李X掂根木棒子从我车旁边走过去往南了,我没给他们说是李X。后面约有10米左右,我见到吴X龙跟在李X后面,不知在给谁打电话,我们听见吴X龙说:“你们在哪儿赶紧过来。”当时天黑没有灯光,他们(张某和胡某某)听见后,不知这人是吴X龙下去就打,我见势就跟着下去,一见是吴X龙,我就说他们打错了,还是“龙龙”。他们不听我的。一会儿周X力过来了,我让他赶紧拖架。他上去抱着胡某某,胡某某转身抓住周X力头发,我说这是咱等的朋友,胡某某就松手了。张某听见我与胡某某说话,也停手没打吴X龙了。我把吴X龙扶起来让他走,他面部全是血。吴X龙刚走了有10米远,张某又跑上去将他蹬了一脚,把吴X龙蹬倒在地上,朝他身上蹬两脚。我又上去将张某拖开。吴X龙爬起来走了。然后我们就到罗山了。张某与龙龙和宁宁没有任何矛盾,他们是无故打人,在打他们之前,张某看到三个男孩三个女孩从交管站对面的马路上走,心里不舒服,就说:“咱们下去找点事。”说完张某就下车去打了其中一个男孩,男孩被打跑了后,吴X龙和宁宁就走过来了,他们听着歌,张某就上去无故打了吴X龙。当时在场的有我、张某、胡某某、周X力及罗X丽,其中动手的就是张某和胡某某。

4、证人周X力2010年12月7日证言:12月4日下午20时左右,我和罗X丽在莽张街上赶会,张某打电话说开车来接我。我和罗X丽在农技站门口上了甘X军的车,车上坐着张某、胡某某。张某说到罗山唱歌。我就在莽张高中路口下车回家去拿代金券。我回家后返回到收破烂的地方时看见甘X军的车停在朱桂枝门口。这时有一个人边走边打电话。那人走到甘X军车头前时,张某和胡某某从车里下来,上来就对那人拳打脚踢的,将那人打倒在地。我和甘X军就上去拖架。我和甘X军将他们拖开后,那人从地上爬起来就往回走。没走多远,张某又追过去朝那人跺一脚,把那人跺倒在地后,张某就转回来。张某、胡某某他们开始打那个人没一会儿,从那边跑过来一个人,嘴里喊着什么,朝初中方向跑,还扔过来一根棒子,然后不知道跑哪儿去了。

5、证人罗X丽2010年12月7日证言:那天打吴X龙时我在场。当时只有张某和一个叫胡某某的人打了,另外的两个人周X力和甘X超没打。

6、证人钟x年12月4日证言:今夜大约21时20分,我在学校西围墙处巡查学生自习后的情况。巡查完我往回走时,我发现莽张交管站对面一个维修部门前有几个学生模样的年轻孩。我用手电照,发现一个年轻孩面部和手腕流血,估计是打伤的,我就报警了。

7、被告人张某2010年12月14日供述:2010年12月4日夜,莽张街道的胡某某约我到罗山喝酒。我们吃完饭就到莽张接周X力到罗山唱歌。到莽张后,我们将车停在莽张交管站门口,等周X力回去拿“KTV”的优惠卡。车刚停下来一会,我就见交管站对面过来三个男学生、三个女学生,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有点想找事的意思。我就在车上说了一句:“下去看看。”说完,胡某某就答一句:“走”。我们两个就下车了。我上去二话没说,就将其中的一个男学生踢了一脚,那三个男孩、三个女孩就走了。这时过来了两个男孩,也是学生模样,他们边走边听歌,将扬声器的设置打开了。我上去把一个孩拉过来,二话没说就先朝他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随后就踢他。这时他一伙的那个孩就要打我。我就上去掐着他的脖子,捅打他,将他捅到铁匠修理部的门上。这时和我一块的胡某某就过来打这个孩。我见势就退回去打我先打的那个孩。一会甘X超(又叫甘X军,开出租车的)就过来将我拖开,并说了是谁,我才知道我打的这个孩是我以前玩伴的老表,叫“龙龙”,具体叫啥名字我不知道,另外一个叫“宁宁”。我们被拖开后,就上车到北头一中附近的朱桂枝诊所门口等周X力。一会就听到有一个人在路上打电话,听着是要找人。我和胡某某二话没说就下车,先是我冲上去就踢他,没踢住,当时我也没看清是谁,还将自己摔倒在地上。等我爬起来,就见到胡某某在朱桂枝诊所的旁边打那个孩。我见势就上去和胡某某一块儿打那个孩,将他打倒在地。又打了一会,甘X超和周X力赶过来了,将我们拖开。我这才知道,我们打的这个孩还是我打的那个“龙龙”。“龙龙”走了,我又撵上去将“龙龙”踢倒在地。然后我们就到了罗山。我们打人时都没拿东西,就是用手、拳头和脚打的。我们与被打的人没有任何矛盾,是酒后打人。

8、被告人胡某某2010年12月7日供述:2010年12月4日夜里19点多,我在街上逛时碰到两个玩伴和张某,就叫甘X军的车过来送我们到罗山吃烧烤。我和张某两人喝了一瓶白酒,我喝了六、七两。吃完饭,张某说请我们唱歌,还要到莽张去接他的两个玩伴。我就让我的两个玩伴下车,我和甘X军、张某回莽张去接人。当车停在莽张初中拐弯朱桂枝门口时,张某下车去喊他玩伴,我在车里。这时听见外面吵得厉害,我下车一看,张某正在跟人打架。我也上去动手打了,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了。后来张某的玩伴来了。我就把张某拉到罗山唱歌。在莽张高中路口拐弯处的情况我记不起来了,当时我喝晕了,没动手打人。参与打架的就是我和张某。

其2010年12月29日供述:那天夜里我们回莽张接周X力表妹。我们在交管站门口停车。这时车外有一群男孩女孩,张某走下去跟别人打了起来,我也下去帮忙打架,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后来在朱桂枝诊所门口,因为张某在打那孩时自己摔倒了,我就上去打那孩,用脚踢他,踢哪儿没印象了。张某起来后和我一块儿又打那孩,被甘X军和周X力脱开的。我们没掂东西。

9、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被害人吴X龙外伤系钝器损伤,其双侧上颌额突骨折,左舟骨骨折,属轻伤范围。

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

11、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关山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张某2010年12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在其上学的学校抓获。

12、罗山县公安局莽张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胡某某2010年12月7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

13、被告人张某的基本人口信息在卷。

14、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环境艺术系的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张某在校表现较好。

15、被告人胡某某的基本人口信息在卷。

16、被告人胡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01年3月1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2004年6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的拘留通知书在卷。

17、被告人张某亲属与被害人吴X龙亲属的赔偿协议与谅解书在卷。

18、被告人胡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吴X龙亲属的赔偿协议与谅解书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胡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分别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追撵两被告人引发第二次被殴打,对其自身致伤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方平

审判员蔡韧

审判员姚忆泉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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