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美誉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某,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30岁。
被告会同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院长。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受理原告怀化美誉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会同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化美誉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美誉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美誉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796.5元,由原告怀化美誉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湘宁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