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金雁返还财产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7)开执字第284恢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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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鲁晓钦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