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开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开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0年11月6日主动向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湘x号小车在长沙市开福区X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新开福建材大市场地段时,遇行人周某某在此地段由北往南横穿马路,被告人陈某在未注意安全的情况下驾车,当场将周某某撞飞,被撞飞的周某某落地后又被相邻车道孙某某驾驶同向行经此地的x号小客车前头面中部碰擦,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湘x号小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陈某驾驶湘x号小客车逃离现场。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周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2010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书面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投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孙某某、黄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限被告人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帮教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立
审判员宋敏
人民陪审员刘新金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受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