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丁某某诉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

被告丁××。

原告丁××诉被告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诉称:原、被告是邻居。被告为在上址X室敲墙做壁橱而与原告发生矛盾。2009年3月5日,在原告X室无人的情况下。被告丁××指使民工,强行将X室与X室之间的承重墙敲了约一个平方米的大洞。故诉至本院,诉请判令:1、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对长宁区××路××弄××号X室与X室之间的承重墙恢复原状,并对X室北面房间的地板、家俱予以修复;2、赔偿原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室内设施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

被告丁××辩称:原、被告是姐弟关系,为目前遗产发生纠纷。后判决被告享有七分之三产权,X室的卫生间是二家合用。但直到现在,原告都没有给被告一把钥匙,导致被告无法进入卫生间。由于被告无法生活,只好把X室与X室之间的墙敲掉。这墙上原来就是有门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丁××与原告丁××系姐弟关系,均系案外人丁××的子女。本市××路××弄(现改为××路××弄)××号X室、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丁××名下,其中X室建筑面积53.9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9.1平方米。X室与X室分门进出,中间互不相通。

2006年4月,丁××去世。丁××遂起诉要求继承上述涉案房屋。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丁××所有的财产权益由原、被告继承所有,其中七分之三份额归丁××所有,另七分之四份额归丁××所有。2007年,丁××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丁××就涉案房屋对其居住的妨碍。法院判决丁××对本市××路××弄××号X室房屋以及本市××路××弄××号X室内南间与北间之间的厨卫设施有使用权;丁××应将本市××路××弄××号X室房屋内属于丁××所有的物品搬离。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2009年3月5日,丁××派人将X室与X室之间的墙体敲穿,遂致诉。同年3月19日,诉讼期间,丁××再次敲墙,将墙洞扩大。

庭审中,丁××表示愿意把厨卫的钥匙给被告,但对方不要。丁××则表示,不要钥匙,要拿其七分之三的产权面积,放弃卫生间。

上述事实,有接警回执、照片、(2007)长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房屋产权证及附图、房地产登记册等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本市长宁区××路××弄××号X室、X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丁××所有的财产权益由原、被告继承所有,其中七分之三份额归丁××所有,另七分之四归丁××所有。原、被告之间已经建立了按份共有的关系。而在(2007)长民三(民)初字第X号案件及本案的现场勘察中,均发现X室与X室有一墙相隔中间互不相通。而被告丁××亦未举证证明,此处原有房门。无论该墙体是否系承重墙,丁××作为共有人之一方,在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将其洞穿而变更原有结构。造成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造成损害的可主张损害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该墙体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而从现场勘察的情况来看,由于被告敲墙的行为确对原告的室内设施及装潢造成一定的损坏,本院酌定赔偿人民币500元。由于原告对于误工等损失,未能举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起的修复地板、家俱的主张,因其已重复提起赔偿室内设施的主张。且从执行的角度来看,直接赔偿损失与修复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故对于原告要求修复地板、家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长宁区××路××弄××号X室与X室房屋之间的墙体予以修复,恢复原样。

二、被告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损失人民币500元。

三、驳回原告丁××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丁××负担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丁××负担人民币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杰英

审判员章晨煜

代理审判员杨耀丰

书记员陈若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