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183-X号
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肥城市种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城市种子公司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为225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两项合计3525元,由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俊河
代理审判员贾忠
代理审判员刘军生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武守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