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邵阳市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
负责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违约金合同纠纷[永州市仲裁委员会(2009)永仲决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仲裁委员会(2009)永仲决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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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陈连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韩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