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决定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尹某某在辉县X镇X村明XX家,经明XX介绍,以结婚为名骗取卫辉市X乡张XX彩礼x元。2010年9月9日,被告人尹某某趁机逃离辉县市。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潞西市人民政府看守所出具的寄押证明,证人张XX、明XX证言及明XX、张XX辨认笔录,被害人张XX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2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新恒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范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