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鞍山世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世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世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世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赵丽玲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阚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