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闽清县如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闽清县如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闽清县如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闽清县如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