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号,经营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施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姜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室。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X应于2010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X公司2002年8月至2010年3月的房屋租金人民币6,690.3元;
二、被告姜X应于2010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X限公司2002年1月至2010年3月的保安保洁费人民币66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当庭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5月14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