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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诉姜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号,经营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施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姜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室。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X应于2010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X公司2002年8月至2010年3月的房屋租金人民币6,690.3元;

二、被告姜X应于2010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X限公司2002年1月至2010年3月的保安保洁费人民币66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当庭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5月14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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