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碧野(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5日上午8时许,宝丰县X镇X村民郝某某在偷摘被告人秦某某家西瓜时,被秦某某家人当场抓住。后郝某某之丈夫李某某来找秦某某处理此事,秦某某向其索要5000元现金,并让家人看住郝某某不让其走。当天上午11时许,李某某交给秦某某现金3500元,秦某某将郝某某放回家。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及其亲属主动退回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庭审后,被告人能积极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冬梅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李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