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常义
审判员郭元玉
人民陪审员朱学民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