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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常义

审判员郭元玉

人民陪审员朱学民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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