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中礼庄居民委员会二组。
代表人赵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63岁。
委托代理人李殿军,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中礼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持居委会工作。
上诉人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中礼庄居民委员会二组(以下简称中礼庄二组)与被上诉人赵某乙、原审被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中礼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礼庄居委会)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赵某乙于2008年6月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礼庄二组与中礼庄居委会支付其征地附着物补偿款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礼庄二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中礼庄二组的代表人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知时、被上诉人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殿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中礼庄居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