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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中礼庄居民委员会二组(以下简称中礼庄二组)与被上诉人赵某乙、原审被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中礼庄居民委员会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中礼庄居民委员会二组。

代表人赵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63岁。

委托代理人李殿军,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中礼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持居委会工作。

上诉人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中礼庄居民委员会二组(以下简称中礼庄二组)与被上诉人赵某乙、原审被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中礼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礼庄居委会)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赵某乙于2008年6月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礼庄二组与中礼庄居委会支付其征地附着物补偿款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礼庄二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中礼庄二组的代表人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知时、被上诉人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殿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中礼庄居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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