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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永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胜油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府君店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doc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泉永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刚,陕西屹立(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胜油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府君店项目部。

负责人张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光,陕西北望(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段国旗,陕西北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甘泉永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胜油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府君店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0)甘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0)甘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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