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46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济源市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街东段赵礼庄路口污水处理厂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出租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9年1月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环球出租公司赔偿损失x.55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原审被告环球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