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
原告周X,女。
原告周X(兼周X的委托代理人),女。
原告周X,女。
被告周X,女。
被告孙XX,男。
委托代理人郑XX,男。
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XX、周X、周X、周X诉被告周X、孙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被继承人周XX(于1976年12月去世)、孙XX(于1980年11月去世)夫妇共生育五个女儿即本案的原告周XX、周X、周X、周X、被告周X。被告孙XX则是他们的养子。坐落上海市XX区XXX路XXX弄X号房屋系周XX夫妇建造,现原告周XX、周X、周X、周X起诉要求与被告周X、孙XX共同继承该房,并分得相应的产权份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在被继承人孙XX名下的上海市XX区XXX路XXX弄X号房屋由原告周XX、周X、周X、周X、被告周X、孙XX共同继承并按份共有,原告周XX、周X、周X、周X各得该房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周X、孙XX各得该房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周XX、周X、周X、周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内容自2009年12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阜明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