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州市X乡X村五十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2010年11月1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农历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与汝州市袁XX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伙同酒XX(另案处理)、骆XX(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由骆XX充当张之“表哥”,由酒XX从中介绍,使被告人张某某与嵩县X乡X村的王XX登记“结婚”,2010年元月份,张以治病为由趁机逃走。期间,三人先后骗取王XX现金及金戒指等财物总价值x余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孙XX陈述,同案人酒XX供述及报案证明、抓获证明、赔偿协议、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假借与人结婚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贺志宏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