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岳塘区人,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王湘飞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