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女王某尧,现年9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2006年6月,原、被告将一饭店出兑,得款x元,该款被原告掌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尧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王某某每月给付王某尧抚育费300元,直至王某尧经济独立时为止。
三、原告张某于2011年1月24日给付被告王某某x元,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张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梅小红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