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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相识,并开始恋爱,当时原告不知道被告已婚,2006年5月原告开始与被告发生关系,偶尔与被告同居,2007年9月原告怀孕后与被告断绝了关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段某志,被告自认是段某志的父亲。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段某志归被告段某某抚养,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非婚生子段某志随被告段某某一起生活;

二、原告黄某乙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段某志年满十八周岁;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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