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相识,并开始恋爱,当时原告不知道被告已婚,2006年5月原告开始与被告发生关系,偶尔与被告同居,2007年9月原告怀孕后与被告断绝了关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段某志,被告自认是段某志的父亲。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段某志归被告段某某抚养,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非婚生子段某志随被告段某某一起生活;
二、原告黄某乙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段某志年满十八周岁;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