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8日晚,原告与其他小朋友玩耍时,被被告侯某某用玩具气枪将右眼打伤。事后原告于2010年6月9日到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外伤性散瞳、右眼玻璃体—网膜病变、右眼外伤性白内障,住院13天,被告杨某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10年10月8日,原告又到沈阳何氏眼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住院5天,被告杨某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并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二被告同意适当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1月14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x元人民币;
二、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就孟某甲眼睛损害赔偿一事再无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