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梅红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结婚后,被告就因一些小事打我,每天处在恐慌之中。从2003年开始和第三者在外面租房居住。从2008年双方分居夫妻感情破裂。1.现在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杨某兴由被告抚养,女孩杨某如由原告我抚养,双方互不出抚养费。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两人夫妻感情较好,为了这个家庭和孩子所以坚决不离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199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月2日双方在大召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9月28日婚生男孩杨某兴,同天婚生女儿杨某如婚后双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原被告双方虽然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能够和好如初。故原告原告要求离婚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收到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梅红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