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永峰、王朋、贺上飞、杜航涛、马智慧、卢利华、贾小朋、贾永胜、赵建朋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第14页第一行“x轿车及其办公室内提取的事实”。
现更正为“x灰色帕萨特轿车及其办公室内提取的事实。”
审判长申建贞
审判员杨建华
人民陪审员邢济强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