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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司某甲与被上诉人司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民,夏邑县司某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乙(曾用名司X),男,1970年出生。

上诉人司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司某乙侵权纠纷一案,司某甲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世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司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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