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民,夏邑县司某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乙(曾用名司X),男,1970年出生。
上诉人司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司某乙侵权纠纷一案,司某甲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世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司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