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丽霞,朱梁菊,开封市禹王某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瑞彬,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8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杨晓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丽霞朱梁菊,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瑞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2生育一女孩,2006年12月30日又生育一男孩。因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吵架生气。现原告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抚养子女。
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男两个子女。近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抚养子女。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两个子女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晓良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