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靳某某,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敏、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汝阳县X镇X路凤鸣小区杨某家中找杨某父母说事,杨某一人在家,李某某一直呆在杨某中。晚8时许,李某某强行将杨某拉进其卧室内,将杨某按在床上将其强奸,并用手机拍摄杨某某裸体照片数张,以此威胁杨某不要报案也不要将此事告诉其家人。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汝阳县妇幼保健院证明、辨认笔录、被害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没有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威胁被害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确实和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但指控李某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汝阳县X镇X路凤鸣小区以找杨某(女、15岁)父母说事为由进入杨某家中。晚8时许,李某某强行将杨某拉进卧室内,将杨某按在床上强奸,并用手机拍摄杨某某裸体照片数张,以此威胁杨某不要报案也不要将此事告诉家人。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供述称当天中午12点40分左右我到杨某家找她父母说事,杨某说她父母不在家,她给我开开门。在她的卧室内我的阴茎接触到她的阴部,当时射精了。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陈述称10月8日中午12点多钟,李某某敲我家的门,我把门打开后,他进到屋内说,昨天他来见我家人时,都找了好多人准备“扑啦”我家,后见我父母说话好听,就没理我家。我让他走,他不走,说让我选择,一种陪他半年,另一种他找人给我哥弄死或弄半死,然后再给我家闹闹。我说不让他这样做,让他走,他不走,就这话,他在我家客厅里一直说到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他就把我往我的住室里拉,我挣着不让他拉,他说,你要是不让我弄,我就给你家人弄死。他把我拉到房间里边,把我按倒在床上,手掐住我的脖子,先把我的上衣全部脱掉,摸我的胸部和上身,摸了以后又将我下边的衣服全部脱掉,又用手摸我的大腿、屁股、阴部,手指也伸到阴部里边。他把他的衣服全部脱掉,把他的阴茎插到我的阴道里边,动了有可长时间,他把阴茎拔出来以后,用手机给我拍照,还说今天这事不让我给别人说,以后也就不找我家的事。他问我电话号码,我不给他说,他说要是不告诉他,就还找我家的事,我就把电话号码告诉他了。10月9日以后,他就不停给我打电话、发短信、到学校找我,说去找我家的事、让同学们知道这件事等内容威胁我。10月17日中午,李某某又到学校找我,说要找人给我家砸了。我就打电话告诉我母亲了。
3、证人杨X敏(杨某父亲)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7日中午,杨某在学校给她母亲张雪平打电话说李某某在学校威胁她。17日晚,我和张X平到学校看了杨某手机短信内容,杨某才把李某某强奸她的事说了。18日上午就报案了。19日李某某不停给杨某打电话,并说要去我家见我,张X平就报警了。以前不认识李某某,10月4日或5日的一天下午,李某某和段X蒙(儿子以前的女朋友)到我家,说了他现在和段X蒙谈恋爱,让我告诉杨X杰等内容的话。
4、证人张X平(杨某母亲)的证言,证实10月17日下午,我接到杨某某电话,她说李某某说要找好些人把俺家里给“扑啦”了,把她哥杨X杰弄的生不如死,一直威胁她。我听了以后就和丈夫杨某敏到学校,找到杨某某班主任温老师,说要报案。后杨某才说李某某将她强奸并用手机拍了照,还说如果敢把这件事给别人说,就把照片发到网上。我们知道这件事后,第二天就报案了。杨某说老怯,怕李某某找人砸我家,怕伤到杨X杰,所以当时不敢告诉我们。并说李某某还威胁她的同学,不让他们参与杨某某事。
5、证人温X亮(老师)的证言,证实10月17日晚上,杨某父亲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男的到学校找杨某某麻烦,让我留心一下。我问杨某,杨某说这个男的前几天到她家里威胁她,说要找她家人麻烦。后杨某父母来到学校,看了杨某手机短信,就商量着报案。10月14日中午,我看见杨某和她同学贾X中在教室外边的栏杆处,杨某在那里哭,我问她咋回事,杨某说是因为家里有点事。10月17日晚上18时40分左右,我见杨某和贾X中在教室前边走廊里哭,看见杨某打电话,电话中他父亲让我接电话,说有个男的恐吓杨某。后来她父母就到学校了。
6、证人贾X中(女、杨某同学)的证言,10月11日左右,中午放学以后,李某某给杨某打电话说出来见他,杨某让我和她一块出来,走到学校西边的自行车棚下边,见到李某某,李某某说杨某“我让你一个人出来,你咋带着同学来”。我和杨某在学校吃过午饭,李某某又给杨某打电话,杨某让我和她一块到学校寝室前边见到李某某,杨某说“你就会威胁我”,然后我俩就回到学生寝室。李某某又给杨某打电话,我和杨某到车棚前,李某某不让我管闲事,还说他准备断杨某某路来,如果我管闲事,再和杨某一路着,连我一块断。又说杨某是不是不想在这学校上学啦,准备找点人到学校和杨某家里闹事;杨某对我说这男的叫李某某;我看了李某某发给杨某某短信,内容是把杨某某裸照发到网上、给同学们看,还有以这为内容威胁的短信;因为李某某威胁的事,杨某还在学校走廊里哭;杨某说李某某威胁她是因为他现在的女朋友以前是杨某她哥的女朋友。
7、证人段X蒙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份同杨某某哥哥杨X杰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六七月份分手,现在同李某某谈恋爱。和杨X杰分手后,杨某杰在外边说我坏话,让李某某听到了,李某某很恼火,说去找杨X杰的家人说说。我不让他去,他说不去不行,我就同他一起去了。那天是上午,具体几号想不起来。我同他一起就去过杨X杰家一次。
8、汝阳县妇幼保健院证明,证实杨某外阴潮红、脓性分泌物多;处女膜3点、6点、9点处分别可见约3mm、2mm、3mm的陈旧性裂痕。检查时间2010年10月18日。
9、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检验结论:送检床单上精斑为李某某所留的几率为99.99%。
10、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辨认李某某为强奸其的人
11、书证:照片,证实李某某发到杨某手机上的威胁短信内容及李某某手机上拍摄的杨某屋内照片及杨某裸体照片。
12、汝阳县公安局抓获证明,证实于2010年10月19日晚将李某某抓获。
13、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杨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达到法定责任能力,平时表现较差,从小有偷窃恶习,因年龄小未作处理。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满十八岁少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不能成立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风雷
审判员宁念渠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