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因与被上诉人高枫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吴继英于2007年10月31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梁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吴继英于2008年3月20日死亡,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中止诉讼。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作为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3月22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不服原判,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及五上诉人的代理人王培宇、张君丽,被上诉人刘某己及委托代理人吕耀光、刘某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某梅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