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乙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某伏,被告人曾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中旬,被告人曾某乙委托浏阳市平辉汽车贸易公司物流分公司任总经理的胞弟曾某丙帮其找1辆能装载烟花到山东省临清市的大货车。曾某丙遂委托公司出纳员李某丁联系车辆,李某丁即在公司黑板上写上“有货到山东临清,十八吨”的字样。11月21日下午,韩克立(已判刑)驾驶牌号为鲁x篷式大货车与同伴黄某辛从长沙市马王堆菜市场来到浏阳市汽车西站,欲寻找从本市运输至山东省的货源(俗称带回货)。经他人介绍,韩克立来到曾某丙所在的平辉物流分公司,由李某丁接待并代替被告人曾某丙与韩克立签订了1份从浏阳市托运1车烟花产品到山东省临清市的货物运输协议,运输费为8000元。随后李某丁将韩克立的手机号码和签订协议收取信息费等事项通过电话告诉了曾某丙,同时交代韩克立与曾某丙联系装车事宜。当晚12时许,韩克立接到电话,通知其驾车到本市X街道办事处杨家弄收费站路段准备装货,韩克立立即与同伴黄某辛按约到达指定地点,在被告人曾某乙等人引路下,来到本市X街道办事处马场村曾某丙老家附近的公路边装载烟花。被告人曾某乙组织家人并雇佣村民徐某仁、徐某某、何某某等人将存放在曾某丙老屋内的其非法生产的各式烟花装载到韩克立驾驶的牌号为鲁x的大货车上。在装载过程中有2箱“霹雳星”烟花发生爆炸,负责在货车上码箱的村民徐某某、何某某2人见状即放弃装载回家。韩克立听到烟花爆炸后拒绝承运,但在被告人曾某乙及其子曾某贵等人劝说并表示愿意增加1500元运费的情况下,又同意了承运。22日凌晨5时许,上述烟花装载完毕。随后,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韩克立驾驶没有悬挂安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牌号为鲁x的大货车,搭乘黄某辛、徐某仁及被告人曾某乙出发前往山东省临清市。凌晨5时49分左右,该货车沿319国道浏阳至长沙方向行驶至本市X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路段时,货车上的烟花发生爆炸,旋即整车烟花爆炸燃烧,徐某仁、黄某辛被炸伤。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乙逃离现场。被害人徐某仁经本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仁系因爆炸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黄某辛右髂骨骨折,头皮挫裂创,多处软组织挫伤,上述损伤属轻伤。浏阳市公安局经现场勘查认定,该车货物被烧毁。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牌号为鲁x的大货车车损评估价值为人民币x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乙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徐某仁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被害人徐某仁家属对被告人曾某乙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曾某乙从轻处罚。
2008年9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乙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人口信息、病历记录、死亡证明、死亡补偿金调解协议、收条、请求从轻处理的报告、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二级维护记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货物运输协议书、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证人曾某丙、李某丁、邱某某、梁某某、唐某某、曾某戊、谭某某、彭某某、徐某某、何某某、李某己、张某某、谢某某、熊某某、郭某某、伍某某、曾某庚的证言,被害人黄某辛的陈述,同案人韩克立的供述,法医学鉴定结论书、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乙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乙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09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某明
人民陪审员曹祝秋
人民陪审员卢光正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