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文红,河南通海(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王某某与孟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平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于2010年12月2日转至本院审监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申请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文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平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文平代理审判员张占帅
代理审判员程某博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