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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罗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浏阳市X镇秀山平明坯巾加工厂业主。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住所地浏阳市X镇X村。

负责人罗某某,厂长。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48岁,汉族,农民,住浏阳市X镇北星社区金鸡片淡家组X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以下简称跃龙毛巾厂)、罗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晓玲、人民陪审员唐新元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迅速支付原告坯巾承揽费x元及利息,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跃龙毛巾厂、罗某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延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跃龙毛巾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罗某某系该厂的投资人,原告陈某某经营浏阳市X镇秀山平明坯巾加工厂期间,一直为被告跃龙毛巾厂进行毛巾的坯巾加工。因原告多次向被告跃龙毛巾厂催讨尚欠的x元坯巾承揽费未果后,遂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罗某某欠陈某某坯巾承揽费x元及利息,限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罗某某于2009年8月8日前偿还x元;其利息陈某某自愿放弃;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罗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魏晓玲

人民陪审员唐新元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喻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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