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滑县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略),同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某,河南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牛某某,又名牛X,曾用名牛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滑县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略),同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岳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蔡某某,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系滑县亿博粮油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份、2008年10月份与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签订了2008年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购合同和2008年最低收购价粮食仓储保管合同,自2008年6月起滑县亿博粮油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委托以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2008年生产的小麦及储存,此粮食所有权属国务院。
2008年2月11日,郑州永祥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举行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上购得两笔中储粮安阳直属库保管在滑县亿博粮油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库点的小麦,分别为977吨和2065吨。2009年2月至4月这两笔小麦出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妻子被告人牛某某趁着郑州永祥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库单,将其保管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私自卖掉472吨,得款人民币x元,占为己有;
2009年2月至6月,张某某伙同牛某某趁监管人员不在时将中储粮安阳直属库委托其储存保管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私自卖掉465吨,得款人民币x元,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其私自变卖委托储存的小麦用于还债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其不构成贪污犯罪,其行为属挪用行为。
辩护人蔡某某的辩护意见是:第一、本案中王XX交给张某某出库单系民事表见代理行为;第二、被告人张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贪污的犯罪特征。故张某某不构成贪污罪,本案系合同纠纷。
被告人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予供认,辩称其购买王x吨小麦的出库单,且该300吨小麦款均支付给王XX;其仅参与私自卖中储粮的小麦20.5吨,认为其不构成贪污犯罪。
辩护人岳某某的辩护意见是:在本案中国有财产并未遭受损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应按贪污定罪处罚,被告人牛某某不构成贪污犯罪,本案系民事合同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滑县亿博粮油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份、2008年10月份与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签订了2008年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购合同和2008年最低收购价粮食仓储保管合同,自2008年6月起滑县亿博粮油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委托以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2008年生产的小麦及储存,此粮食所有权属国务院。
2008年2月11日,郑州永祥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举行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上购得两笔中储粮安阳直属库保管在滑县亿博粮油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库点的小麦,分别为977吨和2065吨。2009年2月至4月这两笔小麦出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妻子被告人牛某某借着王XX将郑州永祥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库单交给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出库之机,将其保管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私自卖掉472吨,得款人民币x元,用于偿还被告人张某某的个人债务;
2009年2月至6月,张某某伙同牛某某乘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常驻滑县亿博粮油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人员李XX、张XX、申XX、张XX四人到中央储备粮河南分公司滑县直属库开会议,仓库无人监管之机,私自将中储粮安阳直属库委托其储存保管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卖掉465吨,得款人民币x元,用于偿还被告人张某某的个人债务。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于2010年10月26日向滑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x.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的供述,证人付XX、王XX、刘XX、赵XX、刘一X、江XX、尚XX、司XX、肖XX、王一X、魏XX、何XX、张XX、宋XX、张一X、王二X、睢XX、万X、刘二X、丁XX、张二X、秦XX、牛XX、李XX、郑XX、耿XX、张三X、唐XX、张四X、张五X、唐一X、李一X、申XX、张六X、张七X、靖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的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8年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购合同、2008年最低收购价粮食仓储保管合同、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交易合同复印件、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库通知单复印件、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库通知单,牛某某记录两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凭条、证明一份、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文件、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证明两份、滑县检察院财务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经营的滑县亿博粮油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中储粮安阳直属库签订2008年最低收购价粮食仓储保管合同,在仓储保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牛某某利用受委托储存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的便利条件,采取欺诈、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价值x元,核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当庭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王卫东交给张某某出库单系民事表见代理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王卫东给被告人张某某出库单是为了依程序将其购得的小麦正常出库,而被告人利用此次机会,出库并变卖小麦用于偿还其债务,不符合民事表见代理的特征;针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被告人无罪,本案系民事合同纠纷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依法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但能退出部分赃款,本院在定罪量刑中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
被告人牛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
三、已退赃款由扣押单位退交被害单位,责令二被告人继续退还未退的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森彪
审判员冯建领
代理审判员贾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