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x),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西部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西部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金滢
代理审判员方产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