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叶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某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子王某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有了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和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原、被告的结婚证1份;3、户口本复印件X组;4、被告给原告的书面留言1份;1—X号证据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及家庭成员组成和被告离家出走等情况。
本院出示调查原告所住的村党支部书记万某杰、邻居王某生、父亲王某林的笔录三份,证明被告万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某,下落不明。
原告对本院出示的三份调查笔录无异议。
被告未某某,没有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1—X号证据及本院出示的三份调查笔录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子王某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于2010年3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某,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生子王某某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于2010年3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某,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原告请求抚养儿子及自行承担抚养费的意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凯
审判员闫铁锁
审判员孟庆敏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