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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0年8月12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10年8月12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罗某某于2009年2月底到3月16日多次组织二、三十人在桐柏县X镇X街朱xx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二被告人于2010年8月12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并在审理中各缴纳罚金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朱xx、卫xx等人的证言,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罗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各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奇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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