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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在济源市X村信用社贷款x元,其作为担保人,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贷款,其将该贷款归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该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杨某某、张某某,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无此二人,原告将被告杨某某、张某某作为被告属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清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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