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在济源市X村信用社贷款x元,其作为担保人,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贷款,其将该贷款归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该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杨某某、张某某,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无此二人,原告将被告杨某某、张某某作为被告属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清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