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福贵,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华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廉某某与被上诉人牛某某婚姻纠纷一案,廉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第四项、第五项,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福贵,被上诉人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0)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文龙
代审判员董翠果
二Ο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