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欧阳德春,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8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欧阳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4日,被告欧阳德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吕某某立据借款,内容为:今借到吕某栋现金x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08年9月4日,原告吕某某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阳德春自愿于2008年10月7日前返还原告吕某某借款5000元。
二、原告吕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吕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波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