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男,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封丘县公安局法制室。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封丘县公安局留光派出所(略)。
原审第三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甲诉被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郭鑫涛
代审判员韩涛海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