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冀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院骨科医生。
委托代理人魏武,河南大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冀某某与上诉人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下称南阳一附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09)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冀某某与南阳一附院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广晓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南阳一附院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魏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冀某某上诉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经本院批准缓交至二审裁判前。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妥,实体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4530元退回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冀某某应当交纳的二审诉讼费不再交纳。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郑永昌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