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曹春丽,女,1965年4月生。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瑞雪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瑞雪铝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扣押豫x号普瑞斯汽车一辆。案外人曹春丽以被扣押的车辆系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扣押措施,以维护其个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能到庭听证,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经查,异议人提交的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等相关证据与车辆登记机关登记的所有权人相一致。本院认为,异议人曹春丽所称车辆为其所有,证据确凿,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豫x号普瑞斯轿车的扣押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韦子超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戴世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