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冯某某与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解某某,男,汉族,XXX。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赵伟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被告解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解某某同意于2009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冯某某人民币5000元,下余8000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付清。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解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某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助理审判员赵伟娜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刘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