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张某某与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2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豫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卜坤连、金鹏宇出庭履行职务,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钊、陈宁,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德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张瑞丽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郭凤彩